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
2022-01-05 【国务院】残疾严重损害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好残疾预防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十三五”期间,通过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残疾预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残疾预防法规政策更加完善,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致残防控及残疾康复服务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工作目标如期实现。当前,我国发展已进入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行动计划。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措施等
2022-01-05 【中国政府网】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措施,规范权力运行,更大程度利企便民;决定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监管更加公平有效。会议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一要科学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及时归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在此基础上,按照一视同仁的要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二要运用分类结果提高监管效能,防止乱作为、任性执法。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依法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三要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指标监测等,及早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适时对企业进行提醒,前移监管关口,化解风险隐患。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优化评估结果的公示
2022-01-0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体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在研项目进行了优化评估,形成了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优化评估结果,现予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2022-01-0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推动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指导在“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下研发的中药新药提出临床专业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起草了《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中心内部讨论并组织专家研讨,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药审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个例安全性报告适用E2B(R3)区域实施指南的通知
2022-01-0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实施《个例安全性报告E2B(R3)区域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区域实施指南),药审中心已完成对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系统升级改造,已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申请人应及时完成系统配置,并按照区域实施指南要求实施E2B(R3),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7月1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直接抗病毒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67号)
2022-01-0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指导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直接抗病毒药物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制定了《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直接抗病毒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克罗恩病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65号)
2022-01-0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克罗恩病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克罗恩病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新药研发过程中食物影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64号)
2022-01-0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促进新药早期临床研发,引导药品研发企业合理规范地开展食物影响研究,进一步指导新药研发过程中食物影响研究的实施和评价,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新药研发过程中食物影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溃疡性结肠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66号)
2022-01-0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溃疡性结肠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溃疡性结肠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开展医用耗材平台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2-01-05 【宁夏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1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86号)要求,现就我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用耗材平台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公布第二批《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动态调整改革方案》全新二级目录(四)
2022-01-05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根据《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动态调整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1〕10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动态调整改革方案>全新二级目录申请等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会论证、公示等程序,现将骨科类耗材、血液净化及体外循环耗材全新二级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产品申报请关注后续通知公告。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2022-01-05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59号)要求,我委向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委托下放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坚持“三个加强”构建“三大体系”合力打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攻坚战
2022-01-05 【国家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着力夯实参保基础,抓实全民参保,通过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领导、政策宣传、便民服务,构建起参保组织、医保政策宣传和医保服务三大体系,主动担当、攻坚克难,全力推动参保扩面工作落地生效,坚决打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攻坚战。柳南区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7%以上,2021年,柳南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7.8%,脱贫人口参保率达100%。主要做法是: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监规〔2021〕6号
2022-01-05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2022-01-05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为全面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30号
2022-01-05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卫发〔2021〕61号
2022-01-05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施行。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由于上述规定为《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口发〔2012〕14号)、《关于规范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313号)、《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计生委发〔2003〕24号)、《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辽人口发〔2010〕54号)的制定依据,故我委决定废止以上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此4个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湖南】关于调整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0号
2022-01-05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已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医保局组织完成了价格调整听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公布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及任务量的通知
2022-01-05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公布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及任务量,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卫财务〔2021〕58号)
2022-01-05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苏卫规划〔2021〕42号)
2022-01-05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湖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5号
2022-01-05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制定了《湖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坚决完成改革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23号
2022-01-05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建立更加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1号
2022-01-05 【安徽省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4号
2022-01-05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53号
2022-01-05 【天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90号
2022-01-05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医保〔2021〕114号
2022-01-0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评估总结各地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保打包支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
2022-01-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锡医保办〔2022〕1号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支持无锡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2-01-04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关于支持无锡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