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保管理中心:
为全面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选聘续聘
(一)选聘条件。社会监督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业务知识等;具有与履行社会监督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时间、能力和健康状况。
(二)选聘范围。主要从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行业组织、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以及参保群众中选聘。
(三)公开选聘。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医疗保障部门遴选的办法进行择优选聘,聘任后公示选聘结果。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另聘。
(四)终止聘用。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被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理处分的;其他违反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等规定的。
二、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社会监督员必须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办服务规定等;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稽核检查、费用核查、协议管理等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四)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五)广泛走访、听取、了解、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管的意见建议。
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际,补充完善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内容,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监督。
三、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
(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相关非涉密资料,有针对性地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监督流程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交流社会监督工作,征询并汇总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研究吸纳。
(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立社会监督员工作台账,定期考核评价社会监督员遵纪守法、培训宣传、履职能力和监督实绩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表彰的主要依据。
(三)落实举报奖励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员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自愿性、无偿性工作,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监督,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与监督无关的活动;
(二)客观公正开展社会监督活动,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
(四)遵守回避制度,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时,应当回避;
(五)不得对被监督对象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财物和宴请;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对违反以上工作纪律的,可以终止聘用,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并结合本地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实际,细化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指导县(市、区)做好社会监督员选聘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多媒体平台,加大对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社会监督员制度和基金监督情况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监督员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推动形成良好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舆论氛围,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