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卫发〔2021〕61号
2022.01.05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卫发〔2021〕6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施行。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由于上述规定为《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口发〔2012〕14号)、《关于规范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313号)、《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计生委发〔2003〕24号)、《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辽人口发〔2010〕54号)的制定依据,故我委决定废止以上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此4个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