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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卫财务〔2021〕58号)

2022.01.05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江苏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读要网整理内容,仅供参考

江苏省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推动提高行业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等政策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细则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细则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健全价格管理工作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三级医疗机构应明确独立的内部价格管理部门,也可在医保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内设置内部价格管理科室,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 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每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联系各收费业务科室(部门或病区)价格工作制度;各业务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置1名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价格管理相关政策,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卫生、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价格制定(调整)程序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方面的宣传、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价格政策宣传与解释,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对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每年接受行业专业化培训。

 

第三章  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贯彻医药价格有关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二)研究制订本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确定拟向主管部门申报的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对本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申报、调整、公示、宣传、执行、核查、考评、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本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调控。

第十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对本机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

(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本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

(四)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

(五)对本机构拟新增和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 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办理报批;

(六)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试用期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本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合理的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七)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本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

(八)指导本机构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九)定期对本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十)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撰写投诉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协调落实;

(十一)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本机构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落实;

(十二)定期对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和工作业务的指导、宣传、培训;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牵头组织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检查部门和同级卫生健康、医保行政部门;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医疗服务成本及价格相关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数据;

(十五)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文件,及时梳理汇总本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形成院内关于合理收费规范性管理文件,以指导临床、医技等科室正确执行价格政策;

(十六)做好其他涉及价格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医疗服务价格知识培训,熟悉医疗服务价格法规政策,宣传贯彻本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二)配合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三)提出价格管理工作建议,对本科室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拟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拟淘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基础资料;

(四)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及价格相关调查和统计,提供本科室相关资料;做好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

(五)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与投诉;

(六)负责本科室内部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检查的长效机制;

(七)接受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密切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建议。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1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服务指南》(苏卫财务〔2020〕53号)等相关规定,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组织实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和价格申报。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价格公示制度。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以及本医疗机构价格咨询、投诉电话,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 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应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名称和物价编码、单价、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开票(或收费)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自纠的内部监管制度机制。价格管理部门每月应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同时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本机构的有效投诉,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并加强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电子信息化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提升价格管理质量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本细则,结合本机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机构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八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