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接诊及诊断资格申请工作流程》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我中心制定了《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接诊及诊断资格申请工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2年5月11日
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诊断及接诊资格申请工作流程
为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持续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形成合理就医秩序,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精神,制定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接诊及诊断资格申请工作流程。
一、诊断及接诊资格
自治区本级门诊慢特病病种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为区本级参保职工提供门诊慢特病接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本级门诊慢特病病种诊断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门诊慢特病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区本级参保职工提供诊断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服务。自治区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门诊慢特病接诊及诊断资格。
(一)诊断门诊慢特病资格的确定条件
申请自治区本级门诊慢特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已设置相应科室),受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委托,由相应执业范围副主任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含)医师(第一注册地在本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服务。
(二)接诊门诊慢特病资格的确定条件
1.申请自治区本级门诊慢特病接诊资格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须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医疗机构),且执业范围与申请的病种相同或相近。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科室设置;
2.具有与门诊慢特病诊疗相关的医疗设备和门诊慢特病诊疗相关的药品储备,能够保障门诊慢特病患者诊疗需求和用药需求;
3.具有与门诊慢特病管理相配套的信息网络设备,能够及时监控、统计、上报信息;
4.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身份识别、就医管理、购药管理、费用结算、费用监控、违规处理等规章制度;
5.设立熟悉自治区本级门诊慢特病政策的专(兼)职岗位;
6.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流程及时限
(一)向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
1.自治区本级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附件1);
2.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与门诊慢特病相关的医务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
4.与门诊慢特病相关的药品目录(附件3);
5.与门诊慢特病相关的医疗设备目录(附件4);
6.与门诊慢特病相关的医务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多点执业医师须复印执业地点页);
7.与医保政策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8.承诺书(附件5)。
(二)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审核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三)评估结果认定后,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有被暂停网络结算或中止协议等相应处理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服务价格等政策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评估内容
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评估需做到有利于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购药,有利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根据提交的书面材料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事业发展中心各部门业务人员组成。
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中诊疗范围是否与申请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相符;
2.核查与门诊慢特病服务相关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相关医师注册地信息;
3.核查与门诊慢特病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药品贮备、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4.核查与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核查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自治区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取得乌鲁木齐市门诊慢特病接诊及诊断资格的直接确定为自治区本级,不再重复组织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