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0月2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22〕7号
2022-10-2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中医药大会以及第四届国医大师和第二届全国名中医表彰大会等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中医药人才工作,建设高质量中医药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我局组织编制了《“十四五”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关于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10-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方案是药审中心对临床试验申请开展审评和基于临床试验方案进行沟通交流的核心资料,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关系到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同时也是保障受试者安全和获得高品质数据的关键内容。为提高申请人撰写临床试验方案的质量、规范针对临床试验方案的沟通交流和各类注册申请,提高临床试验方案的审评质量,加强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我中心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10-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339号
2022-10-2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口腔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我委委托有关单位制修订了口腔相关病种诊疗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2022-10-2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2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的通告-工信部消费函〔2022〕235号
2022-10-27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2〕124号),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推荐、专家评审、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2022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现予公布。
【国家】医疗应急司主要职责
2022-10-2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国家】关于小儿智力糖浆国家药品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2-10-27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小儿智力糖浆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WS3-B-1496-93,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小儿智力糖浆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
关于二羟丙茶碱等319个《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品种国家标准修订草案的公示
2022-10-27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拟修订二羟丙茶碱等319个《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品种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二羟丙茶碱等319个《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品种国家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多潘立酮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2年第93号)
2022-10-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多潘立酮制剂(包括多潘立酮片、多潘立酮分散片、多潘立酮口腔崩解片、多潘立酮胶囊、多潘立酮混悬液、马来酸多潘立酮片)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2-10-27 【国务院办公厅】《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公示(2022年第四期)
2022-10-27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京食药监械监[2018]4号),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北京昆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脑磁图系统”创新产品进行审查,拟同意该项目批准为北京市创新医疗器械,现予以公示。
【安徽】《关于整合修订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2022-10-27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以《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2022〕127号)为指导,我局草拟了《关于整合修订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关于调整完善手术类项目使用超声刀头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2022-10-27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医疗机构推广应用临床新技术,更好保障群众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的客观需要,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完善手术类项目使用超声刀头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取消手术类项目使用超声刀按耗材单独赋码的临时性收费政策,恢复超声刀头加收政策。加收政策调整为:按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手术类项目(含内镜手术)价格计算,手术类项目价格1500元以下的,加收700元/台次;手术类项目价格1500元至3000元的,加收1300元/台次;手术类项目价格3000元及以上的,加收2300元/台次。同时开展两个及以上手术类项目(含内镜手术),按最高手术类项目价格执行超声刀加收标准。二、废止《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中“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辅助操作”(项目编码NAHA0000),调整为统一执行超声刀加收政策。三、手术类项目使用超声刀加收费用,支付类型为完全支付类。
【安徽】关于申报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中选及备供药品信息的通知-药采〔2022〕226号
2022-10-27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为保障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按期落地,确保后续工作顺利推进,请相关企业及时申报相关中选及备供药品信息,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庆市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2022-10-27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湖南】关于征求《长沙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10-27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医保发〔2021〕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长沙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0月31日前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周光庆,联系电话:82116109,联系邮箱:csybjjjg@126.com)。
关于公布2022年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企业产品名单及开展正式报价的通知
2022-10-27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根据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工作安排,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将符合申报规则的企业及产品名单予以公布,请相关企业做好申报报价准备工作。申报报价:2022年10月31日9:00~11月1日9:00。开标解密:2022年11月1日 10:00。B组拟中选价格高于A组纠偏确认:2022年11月1日14:00前。
【福建】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5号)
2022-10-27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的工作安排,目前我省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申报工作已结束。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套装申报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2022年10月28日9:00至11月3日17:00。
【福建】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5号)
2022-10-27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根据《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的工作安排,目前我省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申报工作已结束。经省医保局同意,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产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2022年10月28日9:00至11月3日17:00。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名单的通知
2022-10-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20〕1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已审核通过2022年第二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名单。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请备案名单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程序,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本通知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窗口办理备案登记。
【贵州】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2-10-27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数字疗法产品纳入商业保险的通知-琼卫产合函〔2022〕10号
2022-10-27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数字疗法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46号)关于“鼓励探索‘数字疗法+商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将数字疗法产品纳入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设计体系”等精神,我委积极推动有关单位将省内医疗机构使用的数字疗法产品纳入相关商业保险产品保障范围,现请各单位推荐拟纳入商业保险的数字疗法产品,认真填报《数字疗法产品推荐表》,并于2022年10月28日(周五)中午12:00前反馈我委。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1号
2022-10-27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加强我省医疗器械高风险品种生产监管,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动态调整,提升效能”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组织制定了《第一批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见附件)。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10号
2022-10-27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优化监管服务,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省药监局结合省情,制定《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超声刀和等离子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70号
2022-10-27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将“一次性超声刀头”、“一次性等离子刀(电极、系统)”作为单独可收费耗材,分别列入超声刀和等离子刀项目规范的“除外内容”中,原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计价说明不变。超声刀项目价格下调至每次818元,等离子刀下调至每次410元。
【安徽】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付费监督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10-27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现将《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付费办法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关于省际联盟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注册证投标确认的通知
2022-10-27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现对联盟省份各医疗机构弹簧圈类已报需求量的注册证进行投标确认,并具体通知如下: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10-27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统筹共济能力,我局起草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2-10-27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2-10-27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7号)的要求,为做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药品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参与药品带量采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的通知
2022-10-27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7号)的要求,相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在省平台注册账号 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基本资质(含采购主体、门店、仓库信息)维护完整后,方可通过省平台采购药品。中心将定期在省平台发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维护情况,现将有关药店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 第七批21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公告
2022-10-27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七批21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现予发布实施。
【江西】药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公告(第一批)
2022-10-27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发挥广大市民在药品安全监管中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按照《2022年江西省药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统一部署,今年省药监局组织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集中开展了“你点我检”活动。根据群众点单,监管部门指定品种抽样,并送检验机构检验,现将抽检结果公示如下:
【江西】药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公告(第二批)
2022-10-27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2年江西省药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统一部署,今年省药监局组织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集中开展了“你点我检”活动。根据群众点单,监管部门指定品种抽样,并送检验机构检验,现将抽检结果公示如下:本次第二批公示上饶、鹰潭、南昌及萍乡市“你点我检”共62批抽检结果,其中:化学药24批、中成药38批,均符合规定。详见附件
辽宁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10-27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 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企业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风险,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hltjgc.fda@ln.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整改指南意见反馈” 。
【河北】关于征求《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10-27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规定,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修正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27日。
【江苏苏州】关于明确静脉采血收费政策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2〕18号
2022-10-27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开展静脉采血(120400002)可以收取采血器(1204-3)(含一次性真空采血管、采血针等),医疗机构采购真空采血管赠送采血针的,不得另行收取采血针费用。
【江苏苏州】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2〕20号
2022-10-27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苏府〔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云南】关于做好药品动态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2022-10-27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工作要求,确保后续药品动态调整工作顺利开展,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浙江】关于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九)
2022-10-27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9号)文件精神,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2022年11月1日起将部分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同规格产品纳入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具体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