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2〕20号
2022.10.27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苏府〔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全市三类、二类、一类公立医疗机构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同城同价管理。
二、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六周岁以下儿童手术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督促指导,密切关注价格调整后的政策影响,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