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5月27日

2022.05.27
读要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超声诊断等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161号

2022-0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定了超声诊断、康复医学、临床营养、麻醉及消化内镜诊疗技术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05-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国家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57号

2022-05-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现就全面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监管检查板块迎评准备工作专题会议召开

2022-05-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召开疫苗NRA评估监管检查GMP板块(RI-GMP)迎评准备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党组和领导有关部署要求,总结前期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当前形势,部署迎接RI-GMP板块正式评估相关工作。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时飞出席会议并讲话。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2022年第一期)的公示

2022-05-27 【国家药典委员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要求,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程序,我委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研究,形成了2022年第一期50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刻不容缓,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2-05-27 【中国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5月27日(周五)下午3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将出席,介绍刻不容缓,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标准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05-27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是保险业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标准化是促进保险业有效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的重要保障。“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新时代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规划。

 

关于更新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的通知(2022年5月26日)

2022-05-27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3月医用耗材维护信息进行了审核,经过前期公示并对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核实与处理,完成了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信息的更新,现予以公布。医用耗材赋码结果不代表该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具体以各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为准。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05-27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药监局)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药监局起草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美容广告专项整治“清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198号

2022-05-27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202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广告市场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决定于5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广告专项整治“清风行动”(以下简称“清风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全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视频培训会议的通知

2022-05-27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第二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规范和提高全省唯一标识实施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省局定于6月2日举办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务实操作视频培训会。

 

【宁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2-05-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修订《吉林省卫生健康系统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档案》的通知-吉卫医发〔2022〕7号

2022-05-27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吉林省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精神,重新研究修订了《吉林省卫生健康系统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档案》内容,对医德考评标准中的“一票否决”标准进行修订,由原来的21条修订为现在的23条。请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内容尽快转发所辖医疗机构,中省直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自行印制。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生物医药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通知-湘药监函〔2022〕38号

2022-05-27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44号)精神,我局印发了《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遴选办法》(以下简称:《遴选办法》),现请你局根据《遴选办法》通知辖区内生物医药产业相关企业,积极申报2021年度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企业、重点品种。

 

【北京】关于2022年6月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2〕18号

2022-05-27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障各项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有效、安全、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2-05-27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湖北】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2-05-27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 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和《关于做好全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省交易(采购)中心拟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现向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住院药师与临床药师一体化培训试点的通知

2022-05-27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适应国家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培养具有临床药学岗位胜任力的药学人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住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和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经验,决定开展住院药师与临床药师一体化培训(以下简称“药师一体化培训”)试点。通过药师一体化培训试点,探索适合医学临床发展和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需要的药学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提升医疗机构药师队伍的综合能力,建立药学专业毕业后教育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相结合的培训体系。现将试点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5-27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全省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全面落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切实提高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活力,结合我省产业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关于发布实施《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二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2022-05-26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规定,我局组织完成第二批69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5号

2022-05-26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最高指导价格调整至16元/次(含试剂等耗材)。混采检测最高指导价格4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采取技耗分离方式收费,其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项目最高指导价格调整至2元/人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单次检测总价格最高不超过6元。

 

【吉林】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0 号

2022-05-26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最高不超过16元/人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不超过4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最高不超过2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除外单独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含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试剂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6元/人次。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要充分考虑到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多人混检按不高于每人份3.2元的标准计费,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

 

【山西】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2〕32号

2022-05-26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单人单检最高不超过16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实施混合检测时,混合检测最高不超过4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检测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2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项目总价格最高不超过6元/人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要充分考虑到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合检测最高不超过3.5元/人次,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56号

2022-05-26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16元/项,采用多人混检方式的统一调整为5元/人次。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考虑到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采用多人混检方式的,收费标准为3.5元/人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2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 (含采样器具) 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收费总和不得超过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