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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青医保发〔2025〕9号

2025.07.25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器官移植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器官移植、临床量表评估、护理、综合诊查等7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4),增加部分可单独收费一次性耗材(见附件5),废止“角膜移植术”等32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6-9),公布4类
整合后项目与我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10-13)。除附件1-4“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他耗材仍执行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1-4所列价格为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包括市属及区市所属各公立医疗机构、驻青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教育科研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隶属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驻青军队医疗机构等。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
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报销,每次医保定额支付9元,不受门诊慢特病起付线标准限制,并纳入个人支付限额。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结算与医保支付工作。各区市医保局要加强对本区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青岛市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2.青岛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3.青岛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4.青岛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5.青岛市可另收费一次性材料修订表.docx

6青岛市废止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7.青岛市废止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8.青岛市废止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9.青岛市废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10.青岛市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docx

11.青岛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docx

12.青岛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docx

13.青岛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docx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