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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自治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卫妇幼发〔2021〕2号

2021.09.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卫妇幼发〔202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自治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为辖区内0~6岁儿童建立视力健康档案,逐步建立全区0~6岁儿童眼保健筛查网络,建立筛查、诊断、治疗、随访管理机制。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加强对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中检查阳性个案的随访。

二、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

    (一)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须是符合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条件(见附件1)并经县级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机构应配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所需的基本设备,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至少具备1间儿童眼保健诊室和1间检查室。服务机构应由县级卫生健康委统一向社会公示,方便儿童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二)人员技术要求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实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从事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人员应为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医务人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有一名经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技术培训并合格的执业医师或眼保健专职医务人员。

2.服务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总人数,积极创造条件,配备数量足够、符合要求的从事儿童眼保健服务的人员。鼓励有条件的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扩展相关服务项目,增加必要设备和专业人员。

三、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对象

    我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见附件2)要求,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儿童健康检查时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增强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二)开展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服务机构要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按照规定频次做好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儿童的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依托自治区妇幼健康云平台,按要求录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相关数据。

    (三)开展健康指导

    每次完成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后,应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向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知识,按照《服务规范》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开展健康指导。

    (四)做好转诊服务

1.对于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建议,指导家长及时转诊,并追踪随访转诊的结果。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填写回执单,将转诊检查结果反馈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2.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进一步开展眼病及视力异常的诊断、治疗和干预服务,应及时将诊治结果反馈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结果反馈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归入儿童眼健康档案。

(五)建立儿童眼健康档案

服务机构开展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和接诊服务时,应当记录相应内容,建立机构间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双向交换机制,及时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地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儿童眼健康电子档案,联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诊疗机构,做到信息互联共享,并随儿童青少年入学实时转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力推进服务机构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能力建设,积极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不断提高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可及性和覆盖率。

    (二)强化人员培训,规范质量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儿童保健、医护人员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确保各地检查方法、标准规范统一。县级卫生健康委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确认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群众就近服务的原则,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各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技术考核,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

(三)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健康意识。

各地在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儿童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普及0~6岁儿童眼保健和近视防控的健康科普知识,指导儿童家长落实近视防控措施。

  (四)加强过程指导,强化实施保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了自治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专家组(见附件3),加强对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的过程指导,并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评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2.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3.自治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专家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