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遴选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中心工作单位/机构的通知
2024.04.25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各有关医学院校药学院、医疗机构、药学方面的学会、药学方面的协会以及具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特长的单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具体要求,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了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中心,承担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相关业务工作,具体职责及要求见附件1。
为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更好地满足工作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现公告省内有意承担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中心工作的单位/机构,可自愿申报,择优遴选,承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中心工作,希望踊跃参与。
一、遴选相关要求
(一)遴选主题:承担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具体业务工作,符合职责要求。
(二)遴选范围:在吉林省地域内各有关医学院校药学院、医疗机构、药学方面的学会、药学方面的协会以及具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特长的单位/机构。
(三)遴选方式:公开申请,申请者在两家以上采取竞争答辩后审核确定1家。
(四)资金来源:被确定成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后,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每年)。
(五)服务年限:遴选一次能够胜任工作可服务3年,经相应考核不能够胜任履责者随时解约,并追缴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视情况追究诚信责任。
二、申报相关要求:
(一)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4月30日
(二)联系人:吉林省卫健委药政处 杜 洋
联系方式:0431-88905964
电子邮箱:15121930@qq.com
附件:1.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中心职责
2.吉林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中心申报表(模板)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