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核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市医保规〔2022〕6号
2022.11.17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市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8号)规定,结合我市临床医疗的实际,现就核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定的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修订后的手术说明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