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黑龙江省首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通告
为切实推进黑龙江省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等文件精神,经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下称“省人社厅”),立足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现有情况,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下称“省医保局”)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首批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可向省医保局申报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已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
(二)已在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
(三)已具备开展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条件;
(四)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
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的职业范围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本职业的职业方向: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资料
具体工作由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受理时间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9时至11时,14时至16时)。申报材料如下:
1.《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报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4.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3年以上)、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5.信息化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情况;
6.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专业人员名册及考评员证书或聘书等相关资历证明;
7.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及质量管控文件;
8.本领域技能人才培训培养方面所获荣誉;历史鉴定相关证明材料及培训评价规模数据辅证材料;
9.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3年以上相关培训经历相关资料;行业协会提交3A证书照片或证明文件,脱钩文件;
10.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反馈
拟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向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提交申报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由省医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开展初评筛选,确定初步机构名单。
(三)专家评估
由省医保局商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在本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审核同意后由省医保局会同省人社厅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后由两厅联合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
(四)备案管理
省人社厅对备案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进行赋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备案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上报人社部鉴定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联系电话:0451-88830031,18045373245
电子邮箱:hljybzf@126.co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3楼省医保服务大厅8号窗口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