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0〕40号
2020.12.15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卫发〔2020〕4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5号)的规定,我委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7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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