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执行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0〕116号

2020.11.27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湘医保函〔20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降低医用耗材价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陕西省、湖南省等10省组建了省际区域采购联盟,对人工晶体开展了集中采购,现将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开展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驻湘军队医疗机构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品种。根据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各省(区)从各组的中选产品中,原则上分别按不多于3个产品,确定本省(区)的中选产品”的规定,按程序确定了40个产品为湖南省人工晶体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其余16个产品(详见附件2)经企业按在省际联盟的中选价格自主申报,可列为湖南省人工晶体带量采购联动产品。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三、采购使用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采购人工晶体中选产品和联动产品,不得二次议价,不得设置条件增加生产、经营企业负担。未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的人工晶体类产品,医保资金不予支付。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金额不得少于本医疗机构年度人工晶体类产品采购总金额的80%,联动产品采购金额不得高于20%。原则上不得采购中选产品和联动产品之外的人工晶体类产品,确属临床必需且价格适宜,需采购其他人工晶体类产品时,应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属地医保部门备案。
    四、供应保障
    生产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产品和联动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已在省采购平台上备案的具有配送资质和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生产企业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选择配送企业。生产企业须保障产品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确保及时、保质、足量供应。
    五、货款结算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90天。货款按要求通过省采购平台实行在线结算。
    六、其他事项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中选产品和联动产品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的日常监管和考核管理,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产品在省采购平台的挂网、交易服务、在线结算和采购数据统计等工作。
    区域联盟采购人工晶体中选结果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原采购的人工晶体产品,属于本次中选产品和联动产品的,自12月1日起,按中选价格或联动价格执行,库存和价差等问题由生产企业协调配送企业妥善解决;不属于中选产品或联动产品的,由医疗机构按原采购价格销售库存。采购周期内,若国家有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
    附件1: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湖南省)中选产品  

    附件2: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湖南省)联动产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