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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辽药监告〔2021〕39号

2021.05.17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要求,针对我省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省药监局起草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5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54416618@QQ.com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517

附件下载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针对我省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原则上,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

(一)新开办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二)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

(三)从业药师的使用管理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辽药监告〔2020〕57号)要求执行。

三、强化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省药监局将试点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工作,进一步探索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

(二)各地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对乡镇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的,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企业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允许其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对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完善推进执业药师配备比例提升的具体措施,加强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过渡期结束时,企业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三)各地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尽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四)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

起草说明

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

使用执业药师的说明

 

一、 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起草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 调研情况

2021年初,为进一步了解掌握我省执业药师使用和配备情况,省药监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对沈阳、大连、丹东、铁岭、盘锦、阜新市进行现场调研,听取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和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借鉴广东、宁夏、山东、河南、福建、湖北等省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相关政策,形成《通知》初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部分,分别为法律法规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我省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以及强化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原则上,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二是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三是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确保过渡期结束时,企业按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对乡镇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的,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企业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允许其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尽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