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4月13日
国家药监局召开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电视电话会议
2022-04-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分析当前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形势,部署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自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全国药监系统担当作为,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有效保障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扛起疫情防控重大政治责任,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慎终如始、再接再厉,全力以赴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医疗器械企业要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要求,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对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质量体系持续合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责任清单,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体系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强化风险处置,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依法治理水平。
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竞争性评审结果公示
2022-04-13 【财政部】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2〕7号)明确的程序,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竞争性评审。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拟将15个项目确定为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详见附件)。
国家药监局已批准26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2022-04-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2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审查批准2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截至4月12日,国家药监局已批准26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
关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第一增补本拟新增和修订中药品种医学内容的公示
2022-04-13 【国家药典委员会】我委现对2020年版《中国药典》第一增补本中药拟新增和修订品种有关医学内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6号
2022-04-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见附件1)和《药品年度报告模板》(见附件2),现予印发。同时,为保障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地实施,国家药监局建设了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同期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104号
2022-04-1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肿瘤和血液病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我委委托有关单位制修订了肿瘤和血液病相关病种诊疗指南。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
2022-04-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我中心依法依规履行公开主体责任和义务,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
2022-04-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4-13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危急重症、特殊人群结核病患者多学科协作救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4-13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规范和提高本市危急重症、特殊人群结核病患者救治水平,市卫生健康委拟在海淀区、昌平区和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开展以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为支撑,市区联动的危急重症、特殊人群结核病患者多学科协作救治试点工作,探索针对危急重症、特殊人群结核病患者的救治模式和机制。现将《危急重症、特殊人群结核病患者多学科协作救治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区两级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标准的通知
2022-04-13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加快推进市、区两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升本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我委组建了市、区两级医学救援队伍,其中,市级359人、区级711人,共计1070人。市级专业医学救援队伍分模块由8家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建,其中,市疾控中心承担传染病现场处置模块建设,北京急救中心承担院前急救模块建设,朝阳医院承担中毒处置模块建设,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承担核与辐射事件救治模块建设,地坛医院承担传染病救治模块建设,天坛医院承担创伤救治模块建设,积水潭医院承担烧伤救治模块建设,安定医院承担紧急心理救援模块建设。区级综合类队伍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
2022-04-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的政策衔接工作,统一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2022年第二批原研/参比制剂/创新药品挂网采购公示
2022-04-13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要求,现将2022年第二批原研/参比制剂/创新药品基础信息、十五省市采购价进行公示。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2-04-13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第二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现就做好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天津】关于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起搏器类和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2〕3号
2022-04-13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决策部署,现就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起搏器类和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广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
2022-04-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10:00,在广西新闻发布厅举行广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医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姚方,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吴华章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薛彬主持。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2-04-13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例一:云南健测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实验室数据造假的方式,伪造虚假药品检验报告书119份,涉案金额22.6709万元。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恩红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所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善购销记录,相关药品未能实现全程管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分别给予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恩红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年禁业和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富宁剥隘百姓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文山州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青蛙王子儿童滋润霜”等5个品种共计31盒(瓶/包),处予罚款1万元。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公开征求《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22-04-13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着力打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有序引导药品流通行业市场资源配置,构建更加科学、严谨、规范的药品批发企业准入机制,结合我省药品经营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对原《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黔食药监药化流发〔2018〕15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陕药监发〔2022〕8号
2022-04-13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贵州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药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2022-04-13 【贵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管理,规范药品使用,保证我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药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规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修订品种(第四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4-13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职健〔2022〕178号
2022-04-13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起至2025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2022-04-13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已经省药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2-2025年)的通知-川卫发〔2022〕3号
2022-04-13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巩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成果,持续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关于征求《医疗机构肿瘤登记报告和管理规范》江西省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2022-04-13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肿瘤登记报告和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欢迎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标准进行审阅,并于2022年5月12日前返回具体的修改意见。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2-04-13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就《南宁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系列政策文件有关意见的公告
2022-04-13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为加快形成我市长护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搭建完善长护险公共服务体系、提高长期护理服务保障能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至6月30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废止涉及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相关文件的通知
2022-04-13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决定废止海南省计划生育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琼计生〔2003〕40号),请遵照执行。
关于更新《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的通知-赣医保办函〔2022〕14号
2022-04-13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2021年)》(数据更新至3月),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58号
2022-0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7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申报工作质量,现就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申报方式,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外省已开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下同)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外省没有开展的首创医疗服务项目,由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向医保部门申报。其中,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医保局申报:市、县公立医疗机构向各市医保局申报,并由各市汇总审核后以市为单位按申报材料清单模板(详见附件1),将相关申报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打包报送至自治区医保局指定电子邮箱(gxzcc2018@163.com)。自治区医保局已公布临时收费代码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备开展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初步建设完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后续申请新增项目统一使用价格管理子系统申报。(具体启用时间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