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16日
【国家】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品包装用塑料容器及组件通则及配套通用检测方法草案(第一批)意见的函
2023-01-16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划,我委组织草拟了5个药品包装用塑料容器及组件相关通则和9个配套通用检测方法草案(见附件1-6),现就标准草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国家】关于征求《中国药典》临界胶束浓度测定指导原则草案意见的函
2023-01-16 【国家药典委员会】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髋臼衬垫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023-0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微创骨科股份有限公司 MicroPort Orthopedics,Inc.以下1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髋臼衬垫 LINEAGE Acetabular Liner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3130386。
国家药监局批准托珠单抗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上市
2023-0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托珠单抗注射液(商品名:施瑞立)上市。该药是国内获批的首个托珠单抗注射液生物类似药,适应症为类风湿关节炎、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和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2023-0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公众用药质量安全,新冠疫情以来,国家药监局部署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药械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制售涉疫药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3-0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年初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3-0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年初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审核结果公示(2023年第1号)
2023-01-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总局公告2016年168号),我中心对申请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进行了审核。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重点人群健康保障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3-01-16 【中国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1月14日(周六)17:00,在国家卫生健康委2号楼新闻发布厅(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同志及中国疾控中心专家出席发布会,介绍重点人群健康保障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3-01-16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现转发你们(见附件),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详见正文。
【进行中】关于对《2022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实地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1-16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严格落实医保政策和履行协议约定,客观、有效、公平公正评价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我中心初步拟定了《2022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考核实地考核细则》及《2022协议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实地考核指标》,现面向各定点医药机构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可在2023年1月20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ybzxxygl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市医保中心协议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地考核”字样。
【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5号
2023-01-16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诊察费)、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等6项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具体见附件)。
【安徽】关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专家库拟入选人员名单的公示
2023-01-16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2022年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推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专家的通知》,经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有关单位推荐,共推荐271人。经我委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261人(见附件),拟入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专家库,现予以公示。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开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许可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2023-01-16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保证现场检查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药监办流通函〔2022〕405 号)等文件精神,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新开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许可现场检查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印发《福建省新冠病毒感染基层中医用药指南》
2023-01-16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福建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工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和《关于在城乡基层充分应用中药汤剂开展新冠病毒感染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中加强中医药的应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号
2023-01-1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公立医院按照护理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的医疗机构试点业务科室不再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等项目费用及除外内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整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收费标准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收付费和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
2023-01-1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或参照我省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试行期间,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的互联网药学服务参照药物治疗门诊价格收取。
关于征求《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 石斛茎(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01-16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茎(征求意见稿)》,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相关程序,现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公布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九批药品挂网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1-16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申报和药品项目变更申报审核结果已公示,申(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已完成,现将药品挂网交易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桂林市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桂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2〕14号
2023-01-16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推动全市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统筹提升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桂林市发展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应对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函〔2023〕3号
2023-01-16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前,我省新冠病毒感染人数日趋增多,医护人力资源进入紧张状况。为缓解感染患者就医需求量大及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动员群众优势,提前为高峰期的到来做好准备,依托全社会志愿服务力量,保证今后一段时间各医疗机构的正常医治,不发生医疗资源挤兑、医疗机构服务耗竭等情况,特制订此方案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杭医保〔2023〕1号
2023-01-15 【杭州市人民政府】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按照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价格暂按《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杭价服〔2014〕114号)80元/次的标准执行,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后再按要求统一调整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标准为100元/次·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河南】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公告(八)
2023-01-16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编号:YPLH-YD2022-2)文件要求,经企业申诉和专家审核,申报企业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应为莫西沙星品种(药品编号21)拟中选企业(见附件),现将拟中选结果予以公示。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1-16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1-16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 号)和《印发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规发〔2017〕13 号)要求,为继续做好参加我省网上药品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票情形界定工作,提高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流程,由企业自行界定并递交承诺书及相关资料。
【湖南】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号
2023-01-15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及“互联网首诊”等6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在2023年3月31日前暂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详见附件1)。同步修订8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广东】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3-01-16 【惠州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工作有关要求,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3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吉卫医发〔2023〕1号
2023-01-16 【吉林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2〕15号)、《吉林省卫生健康“十四五”规划》(吉政办发〔2022〕23号)等目标要求,我委制定了《吉林省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20号
2023-01-15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江西】关于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号
2023-01-15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照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5号
2023-01-15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209项直接对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其中26项通过修订我省现行项目名称、内涵以实现兼容等方式,支持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落地执行。148项作为临时政策限申报医院试行1年,试行期间,省级医保部门将对此类项目组织论证,作新增、修订处理,或试行期满自动终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1-16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等精神,推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我区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1-16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3〕7号
2023-01-15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符合要求的未中选药品采购方式将调整为限价挂网;企业申请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予以取消挂网资格;未报价和报价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予以暂停交易资格。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卫发〔2023〕1号
2023-01-15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广东】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2023-01-16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3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辽宁沈阳】《关于开展沈阳市医疗保险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图示解读
2023-01-16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推进医保多元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强化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我市决定试行医疗保险试行医疗康复住院按床日付费管理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川疫指发〔2023〕3号
2023-01-16 【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指导各地做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规〔2022〕5号
2023-01-16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疆】关于乌鲁木齐市深入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乌爱卫办函发〔2022〕18 号
2023-01-16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 70 周年之际作出“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指示及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升社会健康治理水平”的部署要求,市爱卫办决定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市广泛开展以“讲究卫生、清洁家园、除害防病”为主题的冬春季爱国卫生专项行动。
【新疆】关于2022年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的通知-新卫规划函〔2023〕1号
2023-01-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各单位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自治区人民医院等36家医疗机构的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以下简称“64排及以上CT”)、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以下简称“1.5T及以上MR”)、直线加速器三个品目共58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情况通知如下。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委托生产延续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3-01-15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目标:2025年底前,全省委托生产药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均严格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所有委托生产的品种均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完成相应技术研究资料,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和质量可控。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3〕1号
2023-01-1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门急诊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上传结算,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不低于75%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原规定执行;加大支持“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
【国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重点人群健康保障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2023-01-16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疫情发生三年来,我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也为国际抗疫作出重要贡献。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与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通电话,就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交换意见。世卫组织赞赏中方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疫情信息,也注意到,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扩大对各类人群的临床治疗,包括重症监护。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疫情防控技术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全球卫生安全。
【广东】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珠医保〔2023〕6号
2023-01-16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工作有关要求,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