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2月13日

2023.02.13
读要网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溶瘤病毒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2-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和指导溶瘤病毒产品的药学研发、生产和注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溶瘤病毒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4号)

2023-02-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和指导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PBC)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13号

2023-02-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以及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依托咪酯注射剂的滥用问题,且滥用人群以青少年为主,严重危害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上述药品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124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2023年1月)(2023年第19号)

2023-02-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国家药监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24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99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1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1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2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3-02-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重庆博奥斯新景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400829。

临床试验机构评价启动大会暨数据共享协议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2023-02-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3年2月9日,国家药监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临床试验机构评价启动大会暨数据共享协议签约仪式在京举行。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军宁出席会议并讲话。赵军宁强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积极研究开发药品监管科学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助力评估工作稳步开展,推动评估工作水平提升,推进中国医药创新生态系统建设。要坚持服务大局,对标国际药监先进水平,按照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开展机构评价,推动临床试验机构水平不断提高,助力创新药同步研发、审评和注册。继续加大药品监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力度,促进医药产业更高水平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产前遗传学检测技术进展

2023-02-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显示,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6%左右,每年新增出生缺陷数约90万例,出生缺陷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围产儿死亡、婴幼儿死亡和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不但严重危害儿童生存和生活质量,也会造成巨大的寿命损失和社会经济负担。 近年来我国高龄孕产妇数量增长,染色体异常等严重出生缺陷的生育风险也相应增加,产前诊断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本文将对产前遗传学相关的一些检测方法进行介绍。

【北京】关于开展冠脉支架类、人工关节类耗材采购数据核准工作的通知

2023-02-13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为加强对国家组织冠脉支架、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督,请各成员单位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冠脉支架类、人工关节类耗材采购数据核准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关于2023年2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2-13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北京】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到期接续产品申报及拟供应价和预计供应量填报工作的通知

2023-02-13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到期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到期接续有关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就产品申报、拟供应价和预计供应量填报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北京】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到期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2-13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有关的决策部署,经京津冀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决定,与自愿加入的黑、吉、辽、蒙、鲁、川、藏等地区组成“3+N”联盟,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到期接续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3号

2023-02-13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上海市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指导服务,加大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深入推进健康家庭建设,加强出生人口监测与形势研判,抓好计生行政事项办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升新时期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关于公布安徽省2022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采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3-02-13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依据《安徽省2022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采购文件(AHYD-2022-1)》规定,本次药品集采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现对集采中选结果予以公布(详见《安徽省2022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汇总表(公布版)》)。本次集采具体落地事宜请关注后续执行文件。

【四川】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日间手术等5个成都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公示

2023-02-13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门诊管理、日间手术、消毒供应、院内静脉血栓栓塞症(VTE)防控、心身医学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我委根据《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规划》《成都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试行)》精神,组织相关专家对拟承担成都市日间手术质量等5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的单位进行了比选评审。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资质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2-1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国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在我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现就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申报资质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2023年新增纳入湖南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的公示

2023-02-1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保障医保谈判药品的落地实施,更好地满足我省参保患者的购药需求,提高谈判药的可及性,根据《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程序,确定了2023年新增纳入湖南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名单。

【湖北】关于黄冈市拟新增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

2023-02-13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和《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拟新增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调查和定价工作。通过样本医疗机构上报项目成本测算和第三方机构成本调查等程序,在省医保局要求的项目最高限价和单颗常规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范围内,拟新增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13日至2月17日。

【广东】关于对《江门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2023-02-13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7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局网站和江门市政府网站对《江门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条反馈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辽宁】关于执行一次性使用弧形切割吻合器等190个耗材主动降价结果的通知

2023-02-13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江苏健瑞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投标的190个耗材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全省统一采购清单和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2月14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鲁卫医字〔2023〕3号

2023-02-13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23〕2号

2023-02-13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2-13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全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3-02-13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还有《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三个公告。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详见正文。

【陕西】关于公开征求特殊药品动态调整结果意见的通知

2023-02-13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前期药品分类管理意见征求结果,结合我省特殊药品管理实际,我们拟对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进行动态调整(附件1、附件2,除动态调出的药品外,原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不变),现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参保患者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15日(周三)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修改意见或建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2023-02-13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开展规章常态化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经市政府审定,《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被列为2022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现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23号)有关要求,将《医保办法》立法后评估情况报告如下:详见正文。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2号

2023-02-13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以下简称《操作要点》)要求,经报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3号

2023-02-13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临床实习基地,强化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