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4月8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
2022-04-08 【国家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以下简称“两库”)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于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2022-04-0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公开《中国医疗器械标准目录及适用范围》的通知
2022-04-08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便于查阅适用的医疗器械标准,更好地应用医疗器械标准,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器械标管中心组织对现行有效的1852项医疗器械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标准层级、效力、名称、归口单位等信息,按照医疗器械技术领域逐一梳理,编排形成《中国医疗器械标准目录及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通告(2022年第4号)
2022-04-0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等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医疗器械检查工作部署,核查中心于2021年10月-12月组织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发现北京思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具体情况见附表。
首次全国医药集采机构工作会召开
2022-04-08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2年4月7日,国家医保局召开首次全国医药集采机构工作会,研究部署集采平台建设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金甫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金甫强调,要充分认识平台建设对支撑医药集采改革、探索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专业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围绕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总体目标,持续提升完善交易支撑、线上结算、监测监管、公共服务等功能,重点抓好提升网采率和集采率、规范挂网规则、推广线上结算、强化监测监管、参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信息系统和创建示范平台等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2-04-0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要求,为按时完成省增补药品消化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联合省人力社保厅起草了《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34号
2022-04-08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第三批)修订工作的通知
2022-04-08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省局组织专家审评,同意“朱茯苓”等33个中药饮片项目立项。我局现将“朱茯苓”等项目予以公布,请各申报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项目计划,认真填写项目任务书。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3号
2022-04-08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市局、市药监局制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2-04-08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法规的准确适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填报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北京地区配送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04-08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总体安排,现组织投标企业填报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北京地区配送商等相关内容,具体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公开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有关事宜(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2-04-08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简称GMP符合性检查)工作,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省药品监管局起草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16号
2022-04-08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24.9/次),实施混合检测时,每样本统一按不高于5.9元收费。本通知自2022年4月9日起执行。
【四川雅安】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4-08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预算管理下的医保基金付费总额控制工作,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1〕12 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 R G )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办函〔2020〕56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32号
2022-04-08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制定政府指 导价为5元/人次 ,不得上浮 ,下浮不限;抗原检测试剂 (含采样 器具) 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48号
2022-04-08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28元/项,采用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方式的统一调整为8元/人。自2022年 4月8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组织医药机构开展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分配工作的通知-湘医保招采函〔2022〕19号
2022-04-08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对外发布,根据《鄂冀晋内蒙古辽闽赣豫湘琼渝川贵藏陕甘宁新新疆兵团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CYLM-2021-1)》(以下简称中成药集采文件)规定,请各地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对约定采购量进行分配,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吻合器类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2〕40号
2022-04-08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精神,由我省牵头,组成京津冀“3+15”联盟,对吻合器进行了联动带量采购。现就做好吻合器类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详见正文。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增补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49号
2022-04-08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用药需求,我局对《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
海南省医疗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琼医保〔2022〕77号
2022-04-08 【海南省医疗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调整为25 元/每人份(含核酸检测试剂等文件相关耗材);属于政府调拨的,医疗机构不得向受检测人员收取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单人单检最高指导价调整为15 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试剂);实施混合检测统一价格为8 元/人份(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详见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将结合成本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第三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4-08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20〕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弹簧圈、压力泵、圈套器(息肉勒除器)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22-04-08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4-08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将《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4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医政便函〔2022〕69号
2022-04-08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微生物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一季度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及重要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
2022-04-08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26号
2022-04-08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价格降至不高于每人份28元,多人混检价格不高于每人份8元。根据单人单检价格情况,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
【山东烟台】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烟医保发〔2022〕5号
2022-04-08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新增27 项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1),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试行期2 年。修订50 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并公布13 项2012 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见附件3)。自2022 年3 月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3 月15 日。
关于《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4-08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9号
2022-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2〕192号
2022-04-08 【广东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现将我省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20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28元;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6元;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5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15元。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由每次9元(含注射器)调整为4.5元(含注射器)。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10号
2022-04-08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项目价格降低至18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扩增试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项目价格降低至8元/人次(含相关试剂及耗材)。相关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和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时,采购扩增试剂价格超过10元的,项目价格自动下浮,确保向群众收取的检测项目费用和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28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