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48号
青医保局发〔2022〕48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要求,结合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现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28元/项,采用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方式的统一调整为8元/人(详见附件)。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该价格项目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便民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免费提供纸质报告。
二、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的,可由群众自愿选择单检或混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个人混采检测和政府组织的大规模人群筛查)时,据实按混检收取费用,严禁以混检套收单检费用。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院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五、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及费用结算,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 4月8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指导价格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指导价格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内涵一次性耗材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指导价格(元) | ||
三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一级医疗机构 | |||||||
CLAE8000 |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试剂,质控品 |
| 项 | 每个病原体为一个计价单位,除新冠病毒病原体外,其他病原体检测按照指导价格80/65/55元执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时,包括个人混采检测和政府组织的大规模人群筛查,每样本按不高于8元收费(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 28 | 28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