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1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 号)、《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83号)、《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168号)等要求,现对护理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22项护理类、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和30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74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本次整合的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通知。
二、制定全省最高限价
制定护理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指导价标准。在汉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价格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制定价格应考虑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价区之间体现合理价差;辖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应保持各等级之间合理比价关系。按照同城同价原则,武汉市可参照省级公布价格标准,制定区域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定价工作并进行重要事项报告,应于9月15日前完成定价工作。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护理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废止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新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废止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产科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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