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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5.06.24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附件2)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重新发证公告意见反馈”。

联系人:乌日古玛拉联系电话:0471-450711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