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和安宁疗护费等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230号)、《关于实施便利老年人就医10项举措的通知》(鄂卫发〔2024〕27号)等文件规定,经项目要素论证、征求社会意见、集体审议、重要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确定新增上门服务费和安宁疗护费等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废止1项现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据其自身条件开展上述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门服务费为市场调节价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安宁疗护费暂不制定政府指导价,在整体对接落地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之前,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市州医疗机构将上述自主确定的价格报市州医保局、卫健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备查;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备查。
二、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和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7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新增2项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1项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