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药品委托储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药监规〔2021〕2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委托储配有关问题的意见》已于2021年3月19日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委托储配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药品流通行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鼓励我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储配服务业务,现就开展药品委托储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条件要求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作为委托方可进行药品委托储存配送。
(二)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符合《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机构基本要求》(DB14/T1956-2019),可作为受托方从事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业务。
二、办理流程
委托方填写《山西省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信息登记表》(附件1),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附件2)并加盖企业印章,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委托储配通告。
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应当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仓库地址许可变更事宜。
三、相关要求
(一)委托、受托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委托、受托企业双方应签订包含委托储配范围、地址、委托期限、数据信息管理及维护等内容的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药品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受托方药品经营范围应满足委托方委托范围要求,委托方应在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经营企业只委托一家受托方承担业务,且应将经营品种全部委托,不得多头委托。
(四)委托储配通告有效期一年,到期后按流程重新办理。
(五)国家规定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
(六)委托方不得以单纯租赁受托方仓库形式委托储存药品。
(七)受托方接受委托储存配送后,不得再次委托储存配送。
(八)委托储存配存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由受托方向省局报告,委托方为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的,应要求办理仓库地址变更许可事宜。
四、监管要求
(一)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储存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范围、信息化对接、关键记录、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局组织开展对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双方进行合规性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停止其委托储存配送。
本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山西省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信息登记表
2.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报告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