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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征求《关于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1.2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起草了《关于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7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411室

电话:0471-6606242  

电子邮箱:46507530@qq.com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