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内药监发〔2023〕42号
2023.11.22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机关各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23〕117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开始,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均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指导性目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