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25〕42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省中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委托甘肃省合理用药质控中心专家对《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依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相关规定,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及局部作用不全身吸收的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根据临床实际以及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供应目录,严格按照规定遴选抗菌药物品规数量,并在调整本机构供应目录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附件2)。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各医疗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上调本单位抗菌药物管理级别,但禁止下调管理级别。
三、未纳入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推荐使用。医疗机构确因临床需要应用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目录中的分级原则进行分级并严格管理,分级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附件3)。
四、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五、标“#”的“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在门诊使用时,需由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权限的医生严格按照适应症开具。
六、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
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持续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附件:1.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