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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1〕3号)

2021.10.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我区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管理,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二、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登录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按要求上传备案材料,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备案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定相关备案办事程序及要求,并在其政务网站发布,指导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规范备案。

三、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中药配方颗粒相关临床使用、医保支付等,依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