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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0.1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1号)精神,为全面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我区参加了由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建设兵团、湖南、广西、贵州和海南10个省(区、兵团)组成的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并产生中选结果。现就我区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采购范围。自治区具备开展人工晶体相关手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参与采购。

(二)采购品种。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产品56个(见附件)。其中,经各医疗机构确认采购任务量的中选产品33个。

(三)执行时间。2020年12月10日起我区开始执行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提前做好中选品种衔接工作。

(四)采购周期。按照《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要求,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为一年。

二、实施流程及操作

(一)确认采购任务量。各医疗机构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http://nxyp.nxggzyjy.org/)完成采购任务量确认。

(二)确认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三)签定购销协议。2020年12月5日前,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查阅购销协议,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

三、相关要求

(一)确保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杜绝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宁夏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中选产品采购任务量完成后超量部分中选企业应继续执行中选价格。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配送订单,确保产品配送到位。

(二)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省际联盟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用耗材占比、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规格数量等要求为由影响中选产品使用,并确保完成采购任务量。采购任务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品种。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回款责任,原则上从入库到回款不超过30天。

(三)严禁二次议价。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如人工晶体同款产品其他省级(联盟)带量采购出现新的低价,按《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文件》约定联动。

四、组织保障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带量采购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密切监测社会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要加强对辖区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等行为要按照国家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做好平台功能完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及操作流程,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级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附件: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宁夏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