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关于限期整改全市救护车辆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救护车管理,根据全市救护车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部署,现就限期整改救护车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改范围与方式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对辖区内救护车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车辆信息,根据新版《呼和浩特市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办理救护车准入和退出备案登记。
(一)拟纳入120网络平台车辆:医疗机构将拟入120网络平台的救护车辆按使用性质分类(院前医疗急救类、非急救医疗转运类和特殊用途类)更改车体标识,统一安装具备和120平台对接的车载定位设备,在属地卫康生健生康委、120指挥中心、市卫康生健生康委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二)注销和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对于不符合纳入120网络平台的救护车辆,要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销和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变更救护车使用性质的车辆,须提前拆除警报、警灯及标识,再到卫康生健生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已在120网络平台车辆:医疗机构需按使用性质分类(院前医疗急救类、非急救医疗转运类和特殊用途类)更改车体标识,院前急救车辆统一安装具备和120平台对接的车载定位设备,在属地卫生健康委、120指挥中心、市卫生生健生康委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四)外地救护车。执行外地救护车备案制度,外地救护车在我市开展运营活动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并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运营活动。
二、整改时限
2025年8月1日-8月30日。
三、整改结果上报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9月5日前将车辆整改结果包括救护车入网、注销、变更使用性质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对未按要求时限整改的救护车,由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制拆除警报、警灯,并改变车辆性质和用途,同时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梁绯
联系电话:0471-3122120
电子邮箱:hhht-120@163.com
附件:1.呼和浩特市救护车新增及更新备案审批表
2.呼和浩特市救护车转让变更备案审批表
3.呼和浩特市救护车变更使用性质备案审批表
4.呼和浩特市120入网救护车备案表
5.呼和浩特市120入网救护车分类变更备案表
6.呼和浩特市救护车备案汇总表
7.呼和浩特市救护车变更使用性质汇总表
8.院前医疗急救用车外观样式
9.非急救医疗转运用车外观样式
10.特殊用途车外观样式
附件下载1:附件1-1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