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各级医疗机构:
为规范和统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目录,实现医保精细化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在对原《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甘发改收费〔2017〕753号)及2017年以后新增、调整及修订的诊疗项目进行汇总规范的基础上,将原《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甘人社通〔2017〕345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甘医改办发〔2017〕26号)统一为《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并将《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中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进行对接映射形成《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定点医疗机构。
二、《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设立和扩大目录内诊疗项目范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编码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对确需新增诊疗项目的,应按相应规定程序申报,由省级统一批复立项后执行。
三、《诊疗目录》中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中将不再设立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相关医用耗材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结合当地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诊疗目录》中同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最高限价。
四、《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将根据国家代码库更新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映射对照等信息动态维护工作。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268号)要求,督促和指导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完成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在定点医药机构系统中映射和落地应用工作。
五、《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执行时间以各统筹区新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正式上线时间为节点,省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兰州地区系统正式上线时间同步执行。正式上线后与本版目录不相符的政策及规定同时废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请各市州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使用说明.docx
附件2.《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试行版)》(单行).pdf
附件3.《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单行).pdf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