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榕医保规〔2025〕7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 市医保数据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34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对照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特级护理”等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附件1)。
(二)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4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按省定标准执行。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免陪照护服务项目不纳入按病组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详见附件1。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稳妥有序推进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整合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及时做好本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 1.规范整合后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