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更多惠及广大群众,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中选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参加单位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和地方组织集采,下同)。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
(二)参加品种范围。在我省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申报程序。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连锁零售药店中遴选并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
(二)统一建设标准。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以统筹区为单位,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提升集采药品“三进”辨识度;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定点零售药店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三)发布药品品种。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发布我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并动态更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主要包括集采中选的心(脑)血管、消化系统和代谢、呼吸系统、泌尿生殖和性激素、全身用抗感染、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中成药联采品种。
(四)选择药品品种。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中进行遴选,并按要求确定地方“三进”药品品种。根据实际,逐步增加各类别参加单位集采药品配备比例。
1.定点零售药店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配齐地方“三进”药品品种。
2.定点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80种。
3.其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少于50种。
(五)实行平台采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鼓励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采购集采药品,后续开展新批次或集采药品到期接续时,也可通过省采购平台参与报量、采购等工作。在集采药品报量时,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
(六)做好供需对接。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单位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结合参加单位采购需求做好产品生产供应,确定配送企业。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鼓励参与集采的连锁药店加强网点布局,协调中选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和配送。
(七)严格价格承诺。参与的中选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定点零售药店应承诺售价,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也可适当加价,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八)加强配备使用。参加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或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可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品种清单,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的,要在各类线上平台标明“集采药品”,且原则上不得高于线下销售价格。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的监督,对要求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行动资格,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三进”行动标识牌,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三进”单位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记分管理。
(四)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地医保部门应遵照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要求,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进行绩效考核。要建立健全集采药品“三进”单位激励机制,在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及医保资金预付、医保信用评级、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布药品品种(2025年6月)。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公布《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
(二)各地制定实施细则(2025年7月)。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制定“三进”行动实施细则,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相关单位,确定地方“三进”药品品种。
(三)正式启动实施(2025年8月)。各地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单位名单。
(四)总结优化提升(2025年10月)。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于2025年10月底前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申请表
2.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
3.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购销协议
4.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标牌标识参考样式
5.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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