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4.2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不断健全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保障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和《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6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411室
传真:0471-6606125
电子邮箱:46507530@qq.com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