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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一、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2.12.02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确保第一、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平台挂网和采购工作

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医疗机构及时采购。

未中选产品执行我省现行挂网规则等相关集采政策,红线价格继续按照原上海梯度降价结果执行,对不响应梯度降价的产品,通过纳入重点监测等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的有关规定,落实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政策。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三、加强临床指导和履约监测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供需双方加强对接,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并对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理替代现象加强监测和监管。要督导中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中选产品的供应保障。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四、其他事宜

第一、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具体执行时间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另文通知。其余采购周期等未尽事宜按照本次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等采购文件执行,医保支付、监测等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第一、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中选带量供应产品

2.第一、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中选产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