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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2021.11.26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我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2月10日前提出意见。

  邮箱:nmg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邮编:010010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http://www.nhsa.gov.cn/art/2021/4/22/art_37_4921.html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http://www.nhsa.gov.cn/art/2021/4/22/art_14_4920.html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