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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医保办〔2025〕15号

2025.05.29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科技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制剂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2024年制剂目录》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4年制剂目录》(附件1),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制剂的品种规格。

(二)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医疗机构制剂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2024年制剂目录》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方予支付。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由调入医疗机构向调入地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经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医疗保障局汇总,并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备案后,次月1日起统一执行。

二、公布制剂支付标准

公布《2024年制剂目录》内我市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具体见附件2)。

支付标准是指基金支付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三、做好制剂目录落地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国家药品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审核。

各地要结合《2024年制剂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24年制剂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医保办〔2023〕24号)同时废止。

《2024年制剂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

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2号)

2.绵阳市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2号)

附件2-绵阳市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