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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2021.10.14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