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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25〕2号

2025.01.1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11号)精神,为加快推动有条件的高水平医院向以临床创新研究活动为主要功能的研究型医院转型发展,决定遴选一批医院试点创建高水平研究型医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遴选一批改革试点意愿强烈、学科优势明显、转化体制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的医院,作为本市高水平研究型医院的创建单位。通过深入开展试点,医院应进一步聚焦疑难杂症、聚焦前沿技术、聚焦科技创新,提升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强化医企合作、产医融合,探索建立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研究型医院发展新模式。

本次拟遴选高水平研究型医院试点建设单位、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培育单位若干家,创建验收指标(即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建设引导指标)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满足3条及以上):

1.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

2.连续3年(2020-2022年)在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前列,其中:综合医院排名全国前20,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排名全国前3;

3.建成5个及以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4.近5年(2020-2024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或新增两院院士、国家杰青;

5.近3年(2021-2023年)发明专利获批、医学成果转化成绩突出(在《中国医院创新转化排行榜》综合榜单排名前10或评价为五星);

对于独立设置的市级临床研究(试验)专门医疗机构,申报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创建单位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2条及以上。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遴选

1.各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附件1、2,并上报主管部门。其中附件1按照本单位2024年基本情况进行填写,附件2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等有关单位对所属拟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情况报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于1月24日前将附件1、2和推荐情况报告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各主管部门最多可推荐2家单位)。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电子版反馈至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邮件平台。联系人:姚晓莹,联系电话:23117975  18918792876。

3.市卫生健康委将择期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拔入选,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启动试点

本市高水平研究型医院第一轮建设周期为3年(2025-2027年),对入选试点(培育)单位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成果导向,加强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发展,将主要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机制,在市级专项计划中加强支持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激发医疗机构创新动力。同时,持续做好试点跟进指导、监测评价等工作,完善退出机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