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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2〕46号

2022.06.24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综合监督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已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根据新的放射卫生相关标准,请按照批准的资质项目、范围,以及申请资质时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及附表,确定本机构的检测能力参数,并于6月27日前,将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资质时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及附表、本机构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等资料交至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中心。

如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由新发布标准(方法)代替的,或者2019年后新取得资质而申请时未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及附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能力按国家统一要求重新进行验证,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向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资料时,同时提交承诺书及检测方法验证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委职业健康处组织专家对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审核评估结果确定各机构的检测参数,换发新样式的资质证书副本,换发的资质证书沿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

前期已经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未全覆盖相关检测标准(方法)的机构,将在换发的副本附表中载明已批准参数和未批准参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证书换发后3个月内,达到全部参数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到期后未能达到的,则取消相应检测能力资质。

三、新申请、变更、增项、延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对于资质申请材料、技术评审项目等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资质管理调整后的新要求执行,具体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申请表及其他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查阅、下载。

四、省疾控中心要结合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通知》的宣贯,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强化技术培训指导,促进机构持续提升检测能力。各放射诊疗机构在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时,要注意机构检测能力符合性的判断,不得选择盲样比对能力不合格或检测能力参数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确保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性能检测结果的准确客观。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深入实施评估检查,将实验室规范管理、检测能力保持和符合性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对本次根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换发资质证书副本的,省卫生健康委将在6个月内组织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对现场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将取消相应资质。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超资质(超检测能力范围)从事技术服务的、检测人员未到现场却参与技术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字的,未经检测出具数据或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由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机构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技术服务的,要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同时对其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倒查。

附件: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样表)

    2.承诺书(样式)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