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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25.05.26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医保局,市医保中心相关科室: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3号,附件1)要求,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电子耳蜗植入术”作为乙类管理的项目,按照《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泸市医保发〔2022〕44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首先自付10%后按规定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首先自付20%后按规定报销。

二、直接用于手术的医用耗材“人工耳蜗类(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作为乙类管理的医用耗材,按照《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1〕26号)规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别按植入体和言语处理器的价格对应区间,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规定报销。

三、国家组织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从2025年3月6日执行,采购周期3年。根据《国家组织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20250514版)》(附件2),中选产品植入体(不支持核磁)最高价格32300元、植入体(支持3.0T核磁)最高价格46265元、植入体(支持1.5T核磁,但不支持3.0T核磁)最高价格42706元;中选产品言语处理器(分体式)最高价格12500元、言语处理器(一体式)最高价格15000元。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川医保规〔2025〕3号文件规定执行。请市医保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系统维护,确保政策自2025年6月1日落地实施。

四、今后若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附件1-川医保规〔2025〕3号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ofd.docx

2.国家组织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20250514版)

   附件2-2025.05.21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20250514版).xlsx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