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巴医保发〔2025〕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社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26项,同步下调X线摄影成像、磁共振(MR)平扫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41项(详见附件2)。
二、明确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清单
根据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际,明确了部分放射检查类项目中实体胶片、造影剂、一次性插管、一次性高压注射针筒、核素药物、同位素药物、麻醉及其药物等医用耗材可另计费用,价格标准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详见附件3)。
三、有关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应依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价格标准及医保报销类别等要素执行。本次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巴中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docx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