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1月14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22年第103号)
2022-1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注册(备案),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该类产品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详见正文。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9号)
2022-1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双特异性抗体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40号)
2022-1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了对双特异性抗体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中需要特殊关注的问题提出建议,指导企业更加科学地进行双特异性抗体临床研发,药审中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组织制定了《双特异性抗体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大湾区分中心顺利举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审评检查业务工作座谈会
2022-1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9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主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办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审评检查业务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市上海宾馆顺利召开。会议邀请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香港卫生署、澳门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大湾区九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16家湾区医药企业代表出席。会议聚焦于大湾区区域内创新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发展需求,通过与大湾区内药品监管机构和企业代表展开深入交流和探讨,共同促进区域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
WHO肿瘤筛查简明指南简介和肿瘤筛查产品临床定位的思考
2022-11-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提出,恶性肿瘤是可防可治的,1/3恶性肿瘤可以预防,1/3恶性肿瘤如果早期诊断可以治愈,1/3恶性肿瘤可以通过合理有效的姑息治疗减轻痛苦延长生命;并提出了恶性肿瘤的三级预防策略:一级预防消除危险因素和病因(如各种致癌物和致癌条件等),提高防癌能力(如适宜饮食、体育锻炼等);二级预防对肿瘤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以阻止或延缓恶性肿瘤的发生和发展;三级预防对已经患了肿瘤的病人进行合理的治疗和康复,提高生存率,改善生活质量。恶性肿瘤筛查是二级预防的重要手段。 恶性肿瘤筛查是指通过快速、简便、有效的方法,从无症状人群中发现早期肿瘤或癌前病变患者的过程。恶性肿瘤筛查的目的在于通过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降低肿瘤死亡率和发病率,并改善患者治疗和预后效果。 开展人群筛查的恶性肿瘤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证明筛查项目在改善恶性肿瘤结局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经过充分的风险-获益分析证明获益显著大于风险,且风险可接受。WHO、美国恶性肿瘤协会(American Cancer Society,ACS)和我国国家癌症中心等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针对肿瘤筛查制定了一系列指南文件。本文重点针对WHO欧洲区域办事处2022年发布的肿瘤筛查简明指南的观点进行总结,并结合美国和我国相关肿瘤筛查指南进行综合分析,对肿瘤早筛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定位提出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00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2〕246号
2022-11-14 【国家医疗保障局】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国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安排。2016年国家统一启动试点,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继续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试点政策,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四大方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总体来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经实践检验,国家明确的制度政策框架基本可行,制度设计符合预期,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稳经济、促发展的外部功能日益凸显,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22年6月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覆盖49个城市、145亿人,累计有178万人享受待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3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2〕244号
2022-11-14 【国家医疗保障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继续抓好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22年6月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覆盖49个城市、1.45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78万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0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2〕236号
2022-11-14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2年1-9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
2022-11-14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2年1-9月,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21491.18亿元,同比增长5.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14690.95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6800.2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支出17285.93亿元,同比下降0.5%,主要是去年同期有支付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本期相关支出大幅减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支出10726.97亿元,同比增长0.4%,其中生育保险待遇支出630.95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6558.96亿元,同比下降2.0%。
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启动实施工作视频会议召开着力加强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好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
2022-11-1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文明指出,要充分认识建立综合统计制度的重大意义。启动实施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是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中医药工作决策部署的有力体现,是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是新时代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国家】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2022-11-14 【国务院办公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启动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扎实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明显提升。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还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供餐质量和水平不高等问题。
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共抗艾滋 共享健康”京津冀“世界艾滋病日” 系列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2022-11-1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推动新时代京津冀地区艾滋病防控工作高质量发展,展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三地“五进”成果,进一步提高三地大学生和青年群体防艾意识,增强防艾知识和技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筑牢勇于担当、勇于奉献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联合开展以“共抗艾滋 共享健康”为主题的2022年京津冀“世界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关于开展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2-11-14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为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定于2022年11月14日起启动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关于发布《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勘误的通知-药监办许可函〔2022〕460 号
2022-11-14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20年1月1日《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实施以来,我局陆续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在全面梳理和核对的基础上,对炮制规范在编辑、校对和印刷中出现的差错进行了更正。为保证《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的正确实施,现将勘误表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关于《包头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2022-11-14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包头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于2022年11月20日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已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关于发布5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勘误及修订的通告
2022-1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正式实施以来,我局陆续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在全面梳理和审核的基础上,对53个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勘误,对2个品种的质量标准进行修订。为保证我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正确实施,现将55个广西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勘误修订表及勘误修订后的质量标准正文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2-11-14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关于药品价格为“0”的企业维护价格的通知
2022-11-14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关于完善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通知》(黑药采领办发〔2021〕2号)《<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承诺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19号)规定,请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价格为“0“的相关企业进行维护价格,相关要求如下: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办〔2022〕32号
2022-11-1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 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11-14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临床专科能力,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对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委组织起草了《吉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2-11-14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省2025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
2022-11-14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药监函〔2022〕284号
2022-11-14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要求,推进医改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及蓝佛安省长在全省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编制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山西】关于报送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数据的通知-晋药招〔2022〕149号
2022-11-14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联合采购办公室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数据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西】关于规范“国医大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2〕64号
2022-11-14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流程的通知》要求和相关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参考周边省市项目价格政策制定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国医大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等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定价形式由政府指导价规范为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举措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53号
2022-11-14 【陕西省人民政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迎难而上、发展壮大注入动力,为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推动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多制度红利,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3号
2022-11-1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等文件精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第十至十六条、《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第八条、《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2024年9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仍不符合《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的,不再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注销程序(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4号
2022-11-1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准入管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等文件精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注销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注销程序(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5号
2022-11-1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1-1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