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3月4日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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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重点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5-03-04 【国家疾控局】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和有关通知要求,现将“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李滔赴内蒙古调研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2025-03-04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28日,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带队赴内蒙古调研医保数据公开、支付方式改革及意见收集反馈机制、经办内控管理和即时结算等工作,参加呼和浩特市医保数据定向发布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孙俊青参加部分调研活动。

【国家】施子海副局长赴天津调研人工耳蜗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及心室辅助装置植入术开展情况

2025-03-04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日,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子海带队赴天津调研人工耳蜗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和心室辅助装置植入术开展情况,实地考察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国家】关于《假肢配置服务》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5-03-04 【民政部】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组织起草了《假肢配置服务》强制性国家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4),于2025年5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我们。

【北京】关于公布2022—2024年转型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5-03-0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持续推动了部分医疗机构转型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各转型医疗机构在硬件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建章立制、安宁疗护理念宣传等方面积极开展转型建设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对各转型机构组织了验收。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等20家转型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医疗机构、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2家转型建设老年护理中心医疗机构均通过验收,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调整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7号

2025-03-04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现对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调整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6号

2025-03-04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更好的满足患者诊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现对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2024年安徽省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拟立项名单的公示

2025-03-04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安徽省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卫传〔2024〕330号)等要求,经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640项(其中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280项、基金会资金支持项目260项、单位自筹资金支持项目100项),现予以公示(时间为3月4日-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联系。

【安徽】关于开展2025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药监办人函〔2025〕46号

2025-03-04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5号令)、《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5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关于标识平台相关药品基药序号的通知

2025-03-04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序号标识有关事项的函》,现对药品交易和招标系统部分药品目录予以相应国家基本药物序号标识(见附表),请相关医疗机构及时调整采购数据信息。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处置规范》意见的通知

2025-03-04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福建省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处置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的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处置规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厦卫规〔2025〕1号

2025-03-04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及《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医,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政策指引,提供明确、规范的工作程序,经研究,将修订的《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关于规范护理类、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5-03-03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更好满足群众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局印发护理类、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有关规定,经国家局审批通过后,决定对护理类、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

2025-03-03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和统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实现医保精细化管理,扎实推进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应用,提高医用耗材代码应用的准确性、规范性,实现医用耗材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确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全国统一,省医疗保障局结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版)》及试行期间我省医保医用耗材的执行情况,形成《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甘肃】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21〕4号

2025-03-04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医保权益,提升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兰政发〔2001〕11号)、《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3号)及《兰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兰办字〔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广东广州】关于公布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处理结果的通知(20250220批次)

2025-03-04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完善药品和耗材挂网规则强化价格监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44号)、《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深化广州药品集团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药采〔2021〕1号)和《广州药品集团采购挂网采购方案》的要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常态化开展了价格核查工作。企业对20250220批次价格核查公示药品的价格予以确认的,系统将在企业确认的次日零时自动调整该药品在“新交易采购”模块的挂网价格(见附件)。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调整2025年第七批498个耗材挂网交易价格的通知

2025-03-0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近期,兰州慈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1家企业,在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了498个耗材的降价申请,价格调整表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于2025年2月21日起正式执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下调价格采购和使用。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调整2025年第三批192个药品挂网交易价格的通知

2025-03-0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近期,湖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等98家企业,在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了192个药品的降价申请,价格调整表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于2025年2月26日起正式执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下调价格采购和使用。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调整2025年第八批455个耗材挂网交易价格的通知

2025-03-0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近期,北京天地和协科技有限公司23家企业,在贵州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了455个耗材的降价申请,价格调整表详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于2025年2月27日起正式执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下调价格采购和使用。

省医保局关于公示2025年医用耗材第三批核验结果及耗材挂网交易目录的通知

2025-03-0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分批核验、分批上线的原则,现将2025年医用耗材第三批核验和耗材项目变更申报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公布2024年国家医保谈判、竞价及同通用名药品第二批挂网交易目录的通知

2025-03-03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国家医保协议期内谈判、竞价及同通用名药品第二批挂网申报材料核验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药品挂网交易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废止《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决定-黔卫健发〔2025〕2号

2025-03-03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黔卫健发〔2018〕3号)予以废止。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2025年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5-03-04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全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2025年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736914601@qq.com,感谢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病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5-03-0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病组(DRG)付费工作中的审核、结算、清算、拨付等流程,切实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5-03-0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有效控制我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异地就医规范有序,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现就开展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以下简称按DRG/DIP付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吉林长春】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长医保联〔2025〕1号

2025-03-04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9号)文件要求,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长春】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长医保联〔2025〕3号

2025-03-04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31号)文件要求,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长春】关于规范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长医保联〔2025〕4号

2025-03-04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关于印发<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36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32号)文件要求,规范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长春】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长医保联〔2025〕5号

2025-03-04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33号)文件要求,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四平】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四医保联〔2025〕1号

2025-03-04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范了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价格的通知-苏易药发〔2025〕79号

2025-03-03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的要求和企业申请,对部分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江苏】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挂网价格的通知-苏易药发〔2025〕78号

2025-03-03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的要求和企业申请,对部分药品的挂网价格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5〕140号

2025-03-04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西省定价目录》,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进行了梳理及动态调整,形成了《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现予以公布。

【宁夏】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分站设置标准(试行)》和《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分站申报验收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3-03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健全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规范急救分站建设,全面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卫发〔2021〕1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分站设置标准(试行)》和《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分站申报验收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于2025年3月30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5-03-04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我省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的公告》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西省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长治】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整合规范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长医保函〔2025〕3号

2025-03-03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整合规范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长治】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整合规范中医针法、器官移植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长医保函〔2025〕4号

2025-03-03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整合规范中医针法、器官移植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关于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名单(2025版)的公示

2025-03-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因第二批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聘期到期,按照《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开展了新一轮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的推荐遴选工作。经各单位推荐和专家组评审,现将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名单(2025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4日至3月1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传真或邮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