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要给您读政策-1月2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25号
2024-01-0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创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监管,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2022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京医保发〔2022〕33号)。现结合医保行政执法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成立上海市产医融合战略咨询委员会及细分领域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沪生药产办〔2023〕27号
2024-01-0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和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建立企业家、医生、科学家和投资者的高效对接机制,根据《关于征集上海市产医融合战略咨询委员会及细分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沪生药产办〔2023〕7号)规定,经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择优遴选等程序,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成立上海市产医融合战略咨询委员会及肿瘤治疗、骨与关节、心脑血管、临床检验、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5个专业委员会。现将上海市产医融合战略咨询委员会及细分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一届)组成人员予以公布。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3〕6号
2024-01-02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建立健全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和报告制度,掌握本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上海市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中长期规划(2018-2030年)》,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2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5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01-02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yjj.scjgj.fuji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发布。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与财务处,电话:0591-83850791;邮编:350003。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粤卫办疾控函〔2023〕56号
2024-01-0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科学有序开展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和我省实际,省疾控中心牵头对《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2024年版》。经省卫生健康委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1-02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和卫生管理效能,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精神,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了《贵州省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4-01-02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0号)精神,结合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在执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调研的情况,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临床和检验专家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现对我市“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专项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2024-01-02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有关规定,经履行调价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同意,决定开展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行政处罚委托期限的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01-02 【江西省药品检查监督办公室】省药监局委托江西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江西省疫苗检查中心)(以下简称“检查员中心”)部分行政处罚事项期限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药监局决定继续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检查员中心实施,委托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委托事项、权限和内容与省药监局《关于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64号)一致。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负面清单(第一批)相关内容的通知
2024-01-02 【青海省基金监管处】根据《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51号),现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负面清单(第一批)》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1-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4-01-02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精神,决定对“ICU单元治疗(11110090100)”等13个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