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公开征集《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持续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改革,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我们草拟了《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月12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syyc2019@yeah.net。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必须,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必须的护理辅具租赁服务(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坚持保障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辅助器具的品种、功能等可满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长护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制度长期可持续;坚持责任共担,长护险辅具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和使用辅助器具的失能人员共同分担。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长护险辅助器具服务待遇享受、经办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辅具服务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各市(州)医保部门、省医保事务中心政策实施情况。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全省辅具服务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辅具服务经办规程、服务协议范本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辅具服务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市(州)医保部门负责区域内辅具服务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政策宣传、部门协调、监督监管等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经办服务、协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四条【保障对象】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贵州省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有辅助器具配置需求,可自愿选择辅具服务,经辅具适配评估通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辅具服务待遇。辅具服务待遇不以享受居家护理服务为前提。
第五条【辅具管理】辅具服务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产品范围及技术标准,各统筹地区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保障范围或变相扩大保障范围。起步阶段,辅具目录坚持低标准起步,后续根据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及失能人员实际需求动态调整。黔西南州本地区辅具目录过渡期一年,本管理办法执行一年后,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贵州省长护险辅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
第六条【服务权限】参保人员具有按规定配置长护险辅助器具的使用权限,有形资产归辅具服务机构所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服务期限】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费用,一个租赁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以及未满租赁周期提前停租的,应及时向辅具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死亡人员在死亡后15天内应向辅具服务机构提出停租申请。参保人员不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不享受长护险辅具服务待遇。
第八条【计费规则】参保人员使用辅具服务费包括目录内辅具的适配评估、配送安装、使用指导、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产生的费用。辅具服务费用实行按日计费,辅具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除前述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待遇标准】参保人员选择目录内的辅具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参保人员辅具服务自然年度长护险基金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额度分设,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步阶段,待遇标准坚持低标准起步。
长护险辅具服务待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叠加计算每月最高支付标准。
第十条【收费标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充分与辅具服务机构协商谈判,合理确定辅具服务收费价格。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辅具租赁费用实行按日计费。经评估符合辅具租赁条件的参保人员自辅具入户当日(以系统时间为准)起享受辅具待遇支付,自受理退租申请次日起停止待遇支付。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辅具租赁服务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辅具服务机构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辅具租赁服务费用,由辅具服务机构定期与参保人员自行结算。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辅具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辅具服务机构”)。
辅具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及依失能等级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
第十三条【准入条件】申请成为长护险辅具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三)具备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目录范围内辅助器具的租赁、销售服务资质,能够提供目录所列全部辅助器具产品相关服务,以及辅助器具适配安装、使用指导、维修保养、回收消毒、仓储保管等相应的资质、能力及场所。
(四)具备完备的评估、配送、回收、清洗、维护、仓储等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服务流程。
(五)信息化支撑能力能够满足长护险信息化要求。
(六)配备至少2名具有辅具适配资质的人员。
(七)市(州)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机构数量】长护险辅具服务机构数量遵循服务能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长护市场实际需求,确定辅具服务机构数量。起步阶段,辅具服务机构数量控制在2家以内。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根据保险覆盖人数、管理服务能力等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辅具服务机构签订长护险辅具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等,统一组织实施辅具服务机构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辅具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服务供给】
(一)申请。参保人员根据自身需求,在目录内选择适宜产品,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辅具服务申请。
(二)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受理。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指导参保人员对申请表进行补充、修正;审核通过的,及时受理。
(三)适配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辅具申请后,通过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向辅具服务机构派单,辅具服务机构组织至少2名具有辅具适配资质的人员开展上门适配评估,评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适配人员提出适配建议,明确适配辅具的品种类型;对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当场向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需求评估意见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复核。医保经办机构在辅具服务机构提交需求评估意见后,对需求评估表以及辅具服务机构上门适配评估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结论意见。
(五)服务。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依据结论意见书与辅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相关押金、租金费用及租赁周期等。其中:约定缴纳的押金不超过产品价值的5%。协议签订完成后,辅具服务机构提供辅具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等服务。
参保人提出申请至出具结论意见书,须在30日内完成。
(六)退出。参保人员因入住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死亡、失能(智)状态改变等原因不再需要辅具租赁服务或不符合长护险基金支付条件等情形时,应及时向辅具服务机构提出退租申请,辅具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退租申请。辅具服务机构在退租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门回收辅助器具。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应做好协助配合。
(七)责任。使用过程中,辅助器具损坏、遗失等赔偿责任由参保人员与辅具服务机构另行约定,在服务协议中载明。
第四章经办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医保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辅具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满意度、辅具服务质量等挂钩的考核结算机制。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考核结果,与辅具服务机构进行费用年度清算。
第十八条【信息管理】辅具服务机构应按照长护险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配置信息系统,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实现与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连接和数据交换,按要求上传服务情况、费用结算等信息。
辅具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风险防控】
(一)辅具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与参保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和风险防控等内容。
(二)辅具服务机构应事先做好充分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定期自查回访制度,发放图文并茂的使用手册,指导参保人员家庭正确使用及注意事项等。
(三)辅具服务机构应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对参保人员报修或咨询电话及时响应,并及时上门查看维修。
(四)辅具服务机构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为工作人员购买责任保险,防范辅具服务的各类意外风险。
(五)辅具服务机构发现参保人员有不符合长护险支付条件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及时停止长护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辅具服务机构、参保人员或监护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由与其签订长护险定点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长护险基金,涉及违约金缴纳的,按规定收缴违约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具服务机构有前款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违反长护险政策和协议约定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追究责任,按规定解除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