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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5〕99号

2025.06.16
广东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疾控局关于下达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5〕38号)和《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报送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粤疾控局综函〔2025〕21号),现安排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补助资金7,768万元,其中安排省本级605.82万元、转移支付市县7,162.18万元。此项资金收入列2025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请各地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表(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疾控局和财政部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该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数字财政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