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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2024.11.26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五年有效期将满,我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延期继续使用。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于2024年11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药监局。

邮箱:sdadryhk@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