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的公示

2021.11.25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一批117个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拟定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反馈自治区药监局,并附相关说明及实验数据。

 

联系人:张桂霞

联系电话(传真):0471-4507153

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陶利西街

邮编:010010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公示稿